提出如下问题:
乙公司成立时甲企业为实际出资人,由其实际出资委托名义股东A(自然人)代持股,现A想将代持股平价转让回甲企业(实际股东),
1.该转让中A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乙公司主管税局要求A按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为计税依据缴纳个税是否合理?
3.一般而言,代持股协议怎样约定才可以避免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转回给实际股东时产生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该转让中A需要缴纳个税。
2.乙公司主管税局要求A按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为计税依据缴纳个税合理。
3.没有更好的方法避免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转回给实际股东时产生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 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显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一般地,企业转让其代持股股权给实际股东的,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理,自然人个人转让其代持股股权给实际股东的,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