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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割单问题

2019-08-29 22:32:2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租用部队的房子经营,部队开不了房屋租金发票,开的收据可否入帐在所得税前抵减,水电费也开不了发票,可否让部队开分割单,分割单怎么开,分割单是不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抵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部队开不了房屋租金发票,开的收据可以入帐在所得税前抵减,只要收到的收据是真实的就可以。

毕竟水电费分割属于转售行为,从税法的角度考虑转售也是经营活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要求来看分摊水电费出租方开发票是应该的。

  从出租人的角度考虑,再仅凭出具“分割单”的形式来与承租方进行水电费结算,账务上也不做销售处理,无形中致使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漏掉,可能造成后续税务检查中的补税之苦。

  从承租人的角度考虑,仅有“分割单”而没有取得水电费发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法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 11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扣除。”尤其是,营改增后,大部分企业都能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现阶段,如果不能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抵扣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无形中造成企业损失,增加企业负担。

  全面营改增后,发票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增值税发票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渐完善。水电费“分割单”的存在实质是割裂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违背实施增值税的精神实质,越来越不切合现在的实际情况。目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经营中共用水电难以取得水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困难已经制定相关处理措施,例如2017年5月安徽国家税务局出台《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3号),从而解决电费转售后,实际电费使用方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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