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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

2019-09-02 14:25:3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们是一个综合商场,总部在地级市(没有商场),商场都分布在同市的各个县级市,商场经营的有超市、百货、院线等,我们想在总部成立总公司,各县的商场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都采用汇总缴纳,请问老师1、汇总缴纳可以么,都需要啥程序。2、这方面的政策都有那些。请老师知道,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因此 ,1.增值税应分别独立缴纳,想汇总缴纳的话,需要审批,请参考以上。
2.所得税汇总缴纳或分别独立缴纳,您公司的情况要按本省的规定执行,请参考57号公告中第三十二条。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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