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股票期权行权日是指某个约定的日期,还是一段时期?
举个例子,2019年9月1日上市公司对A、B两员工实现股票期权激励,各授予100万股;假设施权价格为20元/股,2020年9月1日为行权日,当日的市场价为25元/股,A员工行权,B员工当日未进行交易;假设B员工在2020年11月1日行权,当日的市场价为30元/股。以上A/B两人操作是否符合规定?以上两人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分别怎么计算?
假设上述股票为境外上市公司股票,A在行权当日立马转让,是否需要按照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再交纳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A在2020年11月1日转让股票,是否按财产转让所得税,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行权日期:指权证可以进行行权的日期,包括行权起始日和行权截止日。具体到某一股票的行权日要看授予期权时的约定。
A的应纳税所得额=(25-20)*100=500万元
B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100=1000万元
如果A在2020年11月1日转让股票,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