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非上市公司将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部分奖励给本企业员工出资成立的合伙企业,请问能否适用财税2016 101号文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6 101号文规定的是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问题中是对合伙企业的奖励,不适用这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成文日期:2016-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可以延期缴纳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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