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当年未分配给合伙人,次年才分配。请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取得分红的当年还是实际分配的次年?该公司无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取得分红的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