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根据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所,本月准备加装一部电梯,约50万元,请问老师这部电梯能否作为设备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否属于房屋组成部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①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具备相关配套附属设施的房屋才能正常使用,否则房屋就不具备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故相关附属设施应与房屋一并转让和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整体之外。
所以电梯属于房屋组成部分,不能按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