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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项目积淤污染了物业公司管理区域的水系,向其支付清淤费及水系植物补偿费
2019-09-05 21:54:23
提出如下问题:
因高速项目施工,造成我物业公司管理区域水系淤积污染。经我物业公司与高速项目单位协商:高速项目向我物业公司支付清淤费用545万元,水系植物及鱼类补充21万元,后期清淤维护及修复费127万元,合计693万。
问题:1、高速项目要求物业公司向其开具合法有效专票,物业公司应全额按照工程施工-清淤工程开具专票,还是以672万(545+127)开具工程专票,或是按照补偿性质收入不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2、如果按照工程施工开具专票,合同性质是否为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属于补偿性质的支付,不应开具发票。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发票应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贵公司没有向对方提供物业服务,对方支付的款项不属于流转税业务,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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