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建设厂房,承包公司是外地公司。对方开据非当地建筑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我们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因此 ,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必须是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开票资质的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无开票资质的,在建筑服务地代开普通和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按以上规定来开票的话,就存在未按规定开票的风险,贵公司也不能接受这样的发票,有不能扣除和抵扣的风险。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对方应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税法规定,也就是先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到外地预交税款后,再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即使对方公司没有预交税款,贵公司也没有代扣代缴其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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