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单位租赁个人的住房,两年租金28000,一次性支付,个人代开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现在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按12个月平均还是24个月平均?怎么申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租赁个人的住房一次性收得收入,一次性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