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请问一下小规模人力资源公司收到代付给劳务工的工资开票后要做收入吗?还是仅仅差额部分(客户付的钱-付给劳务工的工资和保险)做收入?会计分录具体怎么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人力资源行业劳务派遣企业,原营业税征收按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具体的开票依据为: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劳务派遣企业收取价款时开具服务业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营改增国税局有关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行业没含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如差额开具缴纳税款,工资及保险及公积金怎么办?如全额开具并缴纳增值税,如接收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6%的税构成其进项抵扣,在公司销项税自动抵消,成本不增不减,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加了6%计入成本,每发100元工资或者社保公积金,则多付6块,成本在原来的基础上剧增,劳务派遣企业业务将大受影响,无法体现营改增以后对行业企业税负的只减不增,严重影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发展, 只有继续沿用劳务派遣营业税差额征收有关政策,才能体现国家税务体系的科学和公平,才能促进人力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核算可采用一般纳税人按所收所有款项扣除代发工资社保及公积金的差额开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代收款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抵扣),纳税申报时代收款做销项递减项目列明,这样在技术上就基本沿用了营业税原有的政策、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