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营改增前建筑业:1.采用包工包料如何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2.主料由甲方提供,包工包辅料如何征税,计税依据又是什么?二、营改增后:1、在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部分履行应该如何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2、在营改增后签订的合同应该如何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感谢老师的回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营改增前建筑业:
1.采用包工包料如何征税,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2.主料由甲方提供,包工包辅料如何征税,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营改增后:
1、在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在营改增前履行部分按营改增前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在营改增后履行部分按营改增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在营改增后签订的合同应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