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续上次问题号226173,出口货物或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解释在财税[2012]39号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贸易收入。我们公司是国际船舶运输业提供的是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是运输收入。即国际船舶运输是承运货物的,而承运的货物不属于我们公司的。两者在业务性质上明显不同。(财税[2005]25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但我司属于2012年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不是生产出口货物企业,只提供国际船舶运输服务。免抵部分不适用25号文的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这个要怎么解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关于运输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参考一下京财税〔2019〕196号文件规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