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销售车辆一台给客户,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因车辆质量问题产生自燃起火,使整台车全部烧毁,并有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现客户向我司索赔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
1.请问老师:这两部份索赔金额客户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我公司?如果要则如何开票,具体依据哪一条税收法规或制度?谢谢!
2.现客户回复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另外《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于企业收到的赔款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范围,不能开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开具收款收据作为财务凭证。
请问客户的这样说法是否合理可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对方说的是有道理的,因为个人取得的赔偿款不属于个人收入,属于个人补偿款。但如果企业以收据入帐原则是存在问题的,建议贵公司直接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如果税务机关认可贵公司以以收据入帐就不存在问题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收据入帐,那么贵公司只能让对方单位为贵公司开具发票,否则该项支出不能入帐,也不能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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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您好:可以开具价外收入内容的发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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