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对于工程类款项,如果是按合同的要求分几次收款的,那么每次收款时是否都需要开票销项发票,能否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在完工后一次性开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 ,合同约定分次收款的,到了收款的时间,即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企业都要确认销项税额,与分次开票或一次属于开票没有关系,具体如何开票,需要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