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个税法中规定公司为员工代保代缴工资个税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号前申报。现在:我公司假如:1月份的工资在2月计算并发放,再在3月作的纳税申报,这样是否可以?但有同事争论说1月份的工资应当在2月份就作个税申报,这样是否可以?取得所得是按员工实际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还是取得公司应发工资理解?若按取得应发工资理解:则2月15号前算出工资可作申报?若2月15号后算出工资后也只有3月才可以作申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月份的工资应在2月份进行申报。否则2个月的工资在一个月申报就需要合并纳税。
2月15号前算出工资可作申报,若2月15号后算出工资后也只有3月才可以作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