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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收益权理财产品利息的税收问题

2019-10-10 08:22:44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公司一项目应收账款作为收益权融资产品通过委托方向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年限24个月。每三个月付利息一次,没有发票,请问如何处理利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

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规定,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保本类型的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具有保本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取得保本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就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利息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凭发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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