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国有独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项目立项是在政府,施工合同由我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但是给施工单位付款为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国安局),发票由施工单位开给了国安局,当时还是营业税发票。现在,政府发文通知由国安局将此未完工建筑交回我司,我司对国安局代垫工程款给予补偿,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要求国安局给我司开具发票,按照什么应税项目开?或者之前施工单位开给国安局的营业税发票能否冲红重开我公司抬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施工合同与贵司签字,付款由国安局付款,贵司的这种情况 ,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红冲发票,再重新开具给贵司,同时贵司把国安局代垫的款项转给国安局,不需要国安局开发票。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