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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出具的的主体公司统一代其他子公司对外付款的情况说明函是否合理有效?
2019-10-28 22:30:12
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公司出具的各子公司加盖公章的代付款情况说明函,以主体公司代其他子公司统一对我方付款,作为销售方接受这份情况说明函以销各子公司客户货款,是否合理有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等待付款税务机关不会认可,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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