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后客户支付30%货款(2017年9月已收到),货物发出后到达客户仓库支付60%(2018年5月已收到,但我公司未发货)。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这种预收款方式,这两笔款均已超过12个月,但至今还未发货。请问这两笔款我要申报增值税吗?如果申报,使用哪个税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营改增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界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意思很明确,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发生,且收款行为发生,纳税义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于预收账款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除了极为特殊的大型商品外,正常交易的预收款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等到发货时才能满足暂行条例所说的两个条件同时成立。
营改增后,关于营改增行业增值税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做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照这个文件逻辑,只有建筑和租赁两个行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马上发生,其他行业都暂不缴纳增值税。但2017年针对建筑业的政策就发生了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提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回顾了增值税关于预收账款的四个政策文件,我们总结一下关于预收账款增值税问题:
1、正常情况下,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无论是商品销售还是服务提供,不缴纳增值税。通常要等到商品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才能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
2、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
——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正常交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费卡发行企业收到的预付费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在此列。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包括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两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预交增值税,这也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