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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缴纳问题

2019-11-19 16:05:0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省内异市设立了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经营活动的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用于经营的房产,原是向我公司的一个自然人股东承租的,2018年12月我公司向自然人股东购买了该项房产,房产购买后我公司仍按原个人的租金标准继续租给子公司使用。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规定,我公司购买以上房产后按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但按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却低于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

现在请问在上述情况下,我公司的房产税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还是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

谢谢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有意规避或偷逃房产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为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各地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因此 ,如果贵公司出租房产的租金是公允价格,则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没有风险的,如租金价格存在不公允性,则不能简单的按余值来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租金,按核定后租金缴纳房产税。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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