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们公司是销售冷柜设备的,和客户签订合同时,销售明细会有主体柜,配件,然后运费也写明了.,然后客户把设备款和运费都都一起打给我们了...但是实际上运费是我们公司付的..并且运输公司也是把运输发票直接开给我们的.那么这样会不会有风险呢..毕竟合同里面有运费这一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 ,贵公司收取的运费属于价外费用,应确认收入,支付的运输属于销售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是不存在风险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