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准备在湖南省内设立非独立核分支机。有没有法规支持增值税当地预交,总部汇缴的模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此时,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销售及采购货物时,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也就是说只有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总部汇缴,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