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可是,主管税务机关却不允许我公司将2019年5月的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理由是2019年6月才确认我公司属于可加计抵扣的范围。
请问专家,这种说法合理吗?我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好多年延续下来的,并不是新变更的,为什么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于您公司的情况请再与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