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本公司委托外部公司研发了软件,有些软件企业直接用于经营(如运营平台,通过运营平台获利),有些软件直接用于销售,我司有成立平台运营部负责这些平台的运维、及与外部研发公司对接产品需求等工作,可否将该部门的费用等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2、平台运营部是否需要修改为“研发部”?
关于滞留发票
如果给小规模纳税人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其无法抵扣,该发票是否会形成异常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平台运营部不需要修改为“研发部”。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会造成“滞留票”风险的发生。即增值税专票开出后360天后,专票都没有被购货方认证。滞留票的数量和金额多了的话,会引起国税专管员的注意,轻则会被要求写《情况说明》书面交代情况,重则会被国税上门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