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非股东非法人大额借款给公司用,在税务方面会有哪些风险,挂账已满一年,无借款合同,无借款利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从自然人处借得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1、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自然人的借款利息,自然人应按照“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个人费用,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在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代开发票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企业应依据发票全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企业应依据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只能将其作为预缴税款扣减,不得据此免除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自然人利息费用,必须取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方可做为有效票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如果提供借款的自然人属于企业股东,则借贷双方属于关联方。
3、增值税
自然人取得的利息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个人应根据取得的利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无偿使用
1、增值税
根据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用自然人资金,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