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成立时,母公司以某房产投资作价入股(经过评估),后在2014年,我公司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我公司该转让行为能否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
能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请老师帮忙解答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差额征税的投资作价入股的房产的合法发票,才可以按差额征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