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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2019-12-13 06:59:37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由于上下游开票时间错开的原因形成增值税抵扣有月份差(企业在上月已将发票开给了下游企业,而上游企业在本月才将发票开出来),造成企业本月申报增值税及相关附加时要提前交增值税和附加,本月企业暂时未交增值税及附加,依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企业可以用本月收到的上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来抵交上月申报的欠税,请问专家对本月已申报的上月应交增值税的附加,税法上有相关的抵免政策没?本月申报上月的增值税附加可以随增值税的抵减而同比例减少吗?或是在未来应交的附加上抵减已交部分?或是本月收到的增值税用发票的进项是因抵减的欠款增值后就不能抵减上月附加或未来形成的附加?请介绍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因此,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同意并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后,你公司可以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增值税欠税税额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欠税发生的时间逐笔抵扣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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