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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为香港居民身份个税缴纳问题

2019-12-18 06:38:1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董事长兼法人变更为香港居民身份,且在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为此想提问三个问题:

1、 该法人来源于境内公司的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如何交个税?

2、 该法人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如境外公司的分红)是否需要在国内交个税?

3、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条提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提到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如何理解?该法人在境内的户口已注销,但是有房产,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该法人来源于境内公司的收入(如工资薪金等)需要与境内企业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在境内有住所。

该法人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如境外公司的分红)需要在国内交个税 。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薪金总额X【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薪金总额)X(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人在境内的户口已注销,但是有房产,可以理解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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