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同时兼营贸易业务及提供转供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但是当地税务部门在我公司检查时提出,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贸易收入和转供收入要从销售总额中扣除,请问他们提的要求合不合理,有没有相关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没有查到相关文件对上述问题做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一般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判定进行调整。建议贵公司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咨询,询问一下对方依据的条款或文件。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