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国有企业为“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个需要扣缴个税吗?如果是员工已经退休了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退休职工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因此 ,1.未退休员工的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可以按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标准内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员工的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不能作为福利费,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