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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视同销售

2020-01-10 16:37:2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面粉加工企业,生产面粉用于职工食堂,增值税与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基本上是对实施条例的重复和细化:(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1.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2.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在“未开票收入”列。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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