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与关联公司共同举办年会,年会抽奖(奖品购买发票为我司名头)。本单位员工中奖,按什么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关联公司员工中奖所得按何种项目缴纳个税,我司是否需要代扣关联公司员工的中奖所得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当前对于员工抽奖所得,企业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出费用,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按“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3、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第一种,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面临的可能就是补税加50%-3倍的罚款,此时通常是50%;
第二种,对于非员工抽奖所得,财税[2011]50号明确规定是按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具体操作的时候,要注意的是计算税金时需要还原,例如,客户中奖3000元,需要扣缴个税3000/(1-20%)*20%=750,账上列支奖金支出750,因为你不可能让客户从3000元里面给你掏出600元缴纳个税;
第三种,对于员工抽奖所得,之前的稽查案例,有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也有按偶然所得纳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发放奖品应属于“其他所得”,而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因此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