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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020-02-14 20:57:30
提出如下问题:
某人2019年1-6月份累计取得工资薪金2.4万元,2019年7-12月份从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6万元,2019年其专项附加可以扣除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假设再无其他扣除项目。问题:1、需要做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吗?2、计算经营所得时还可以扣除生计费吗,按多少扣?3、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年度税款时,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印发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因此,1.个人综合所得不在汇算清缴的范围,不用汇算清缴。
2.因为个人当年有综合所得,因此,计算经营所得不能扣除生计费。
3.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60000*10%—1500=4500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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