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医药企业,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有销售给医药商业公司药品并通过商业公司根据销量给其下游药店赠送促销品(外购)的营销模式,请问该促销品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是否视同销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 ,贵公司是有偿赠送,不视同销售,属于促销方式销售,赠送的商品应当以折扣的方式给对方开票,例如正常商品10元,赠送的商品1元,那么开票的时候,开正常商品10元,赠送的商品1元,再开一行折扣-1元即可。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