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从政府拍卖渠道购得非金属原矿(建筑用石料),运输由第三方公司运送至我厂,进行加工破碎销售石子,应该在哪个环节缴纳资源税。
由于采购来源于政府,政府在开采环节不缴纳资源税,是否应由我单位采购环节代缴资源税,还是在销售环节资源税?是否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请帮忙列举法规出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账务处理: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因此 ,收购未税矿产品,应由贵公司代扣代缴,贵公司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这是税法的规定。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