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例子:我司为国内企业,在印尼投资一家企业(B公司),股比10%,预计分红款100万,印尼企业所得税税率25%,预提所得税20%(B公司有税收优惠,优惠后为10%),B公司预计汇回90万元至我司。假设我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应纳税额为125万元。
一、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还原所得额,即境外税前所得额
例子:分红款100万元,预提税10%,汇回9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如果有相应成本还要扣除)
疑问:分红款为税后利润,还原所得额包含企业所得税吗??
还有的预提所得税为20%,B公司优惠后为10%,我司是否按20%办理税收抵免?
境外应纳所得额=100万??110万??? 还是100/(1-25%)=133.33万元??
二、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境外投资收回分红款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在抵免境外缴纳的税款后为在国内应缴纳的税额。最好拿到境外公司实际缴纳的完税凭证。
疑问:我司确认预提所得税按20%还是10%?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100/(1-25%)*25%+100*20%=53.33万元??
还是=100/(1-25%)*25%+100*10%=43.33万元??
三、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我司纳税调整后应纳税额+B公司应纳税额)*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我司应纳税所得额+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25+?)*?/(125+?)
=???
四、 境外所得税的实际抵免
要怎么计算?
不知道计算思路有没有错,麻烦答疑!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红款为税后利润,还原所得额包含企业所得税的。
境外应纳所得额=100万。
您公司确认预提所得税按10%。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100/(1-25%)*25%+100*10%=43.33万元
一、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的相关计算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进行税收抵免的计算时,需要将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成税前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境外的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外的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境外亏损的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范围及计算
1.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范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收抵免。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外国企业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1)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收抵免原则。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2)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收抵免的计算。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0/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3.税收饶让的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三)抵免限额的计算
我国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1.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为: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1)作为计算抵免限额依据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企业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可以弥补该国(地区)以前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以补亏后的所得作为计算抵免限额的依据。(2)公式中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税率25%。
2.可抵免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跨年度抵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