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为在香港上市,聘请了香港某律师事务所,公司将律师费支付给对方在香港开立的账户,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如果需要代扣公司如何申报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 ,对方提供了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