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服务接受方)与电力服务交易公司签订《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委托合同》,委托电力交易公司代理我公司参与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1、约定电价与成交电价价差(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作为服务费用,即委托交易服务费=min[(当月约定价格—实际成交平均价格),0.03元/千瓦时]x交易结算电量;电力服务公司承担全部(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的价格偏差责任费用。
年终结算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费用时:我公司应付电力服务公司交易服务费为130万元,但电力服务公司应付我公司价格高偏差责任费用225万。电力服务公司支付的价格偏差责任费大于收取的委托服务费。
问:1、我公司作为服务接受方,取得的价格偏差责任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电力服务公司?如若开票,适用增值税哪条税法、税率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作为服务接受方,取得的价格偏差责任费是需要开具发票给电力服务公司,开具服务费的发票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