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公司给员工报销的ACCA、CPA、和CFA等非学历教育培训非费和考试费是否需要代缴个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非学历教育培训和考试费属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可以在税前列支,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