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问题1:2019年9月补交1-8月的年金,此年金个人承担部分能否在9月计算个税时扣除?若不能,应当如何扣除?问题2:2019年补交2017年和2018年的年金,该年金个人承担部分能否在2019年度补交的当月计算个税时扣除?若不能,应当如何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可以扣除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个人依照《企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可以在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在收入额中可以全额扣除。
因此,综合所得有汇算清缴,那么个人在9月补交的本年年金,可以在9月计算个税时扣除,也可以在年底汇算清缴时扣除。
补交17年和18年的年金,原则上应当追溯调整相应年底的个税申报,不能在2019年计算个税时扣除,具体的操作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