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税发〔1997〕1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5
字体: 【大】 【中】 【小】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请问这条政策是否还有效。如有效:1、公司股改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2、资本公积在转增股本时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视同分配给股东,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文件有效。只有以股票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转增股本,视同分配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