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的社会保险费允许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合伙企业负担的投资者的,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于合伙企业每月支付给合伙人的工资不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交的五险一金也不存在在每月工资中抵扣问题。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交的五险一金在个人所得税预缴时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应在应在合伙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填列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的第41行:“七、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