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购买设备(出租方)与乙方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设备总价为2108800元,合同期为五年,无约定利息。合同约定按提成计算租金,根据每月生产的商品总额的5%计算每月的租金(提成租金),按设备总价的5%作为“保底租金”。如乙方全年累计提成租金低于保底租金,须于下一年度初补足租金差额。
如乙方全年累计提成租金高于保底租金的,高出部分金额“超额租金”可以抵扣租赁设备价值。
首个租赁年度租赁设备的价值=租赁设备的采购价
之后每租赁年度的租赁设备价值=上一年度租赁设备价值-超额租金。
发生业务:
1、3月保底租金为8786.67元(2108800*5%/12),提成租金为11687.27元,超出保底租金2900.60元,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1687.27元,设备折旧费27000元。
2、第一个年度保底租金为105440.04元,乙方全年支付提成租金为167363.12元,超出保底租金61923.08元,用于抵扣租赁设备价值。则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租赁设备价值为2046876.92元(2108800-61923.08).
3、乙方全年累计提成租金高于保底租金的,高出部分金额“超额租金”可以抵扣租赁设备价值。这款条问题意味着资产减值了嘛?第二年折旧是不是要按减值后的价值提折旧额?
根据以上业务,我司的会计处理如何做?按合同约定第二年的租赁设备价值账面上账务又如何处理?(之后每租赁年度的租赁设备价值=上一年度租赁设备价值-超额租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高出部分金额“超额租金”可以抵扣租赁设备价值,可以相当于减值。第二年折旧要按减值后的价值提折旧额。
具体会计处理请咨询会计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