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办公楼出租,租赁期为10年,未收到租金收入,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房屋出租增值税纳税务义发生时间应按照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贵公司如果与对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应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3、依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