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聘请国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发生在国外或者国内的咨询、劳务、维修等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1、国外机构提供发生在国外的服务;
2、国外机构提供发生在国内的服务:
3、国内机构提供发生在国外的服务;
4、国内机构提供发生在国内的服务:
上述四种情况分别凭什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需要在税局进行合同备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直接向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客户提供劳务使用的发票,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报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票面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必须在发票票面印明\"出口专用\"字样,并加印税务机关的核准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您公司因在境外发生合理支出取得了国外的发票或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您公司提供确认证明。
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