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明确“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基本来源于上游零税率普票和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直接计算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少,请问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是否在以上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范围内?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文件并没有约定必须是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认证的留抵税额,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也是可以正常抵扣的,因此个人认为应当是可以进行申请的。建议贵公司再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确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