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继续老师回答的内容提问,如果合作社收购非社员的同样是免税农产品,这部分免税农产品的销售也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好像有个所得税86号文,讲了农产品具体如何免税的,老师可以帮忙查找一下具体的农产品免税的文件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7月1日起,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因此,合作社收购非社员的免税农产品再销售是不享受免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的。请参考以上文件,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