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批发药品的企业,现在要在全国开展药品终端业务,就要招兼职业务员,因为是兼职,只发提成,并代扣代缴个税了,并从我公司基本户转出到个人账户,那么我公司发给兼职人员的提成,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应该不需要任何发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兼职业务员给贵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录中的现代服务,也就是对贵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服务,贵公司应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其每次收入不超过500元,可以凭收款凭证为依据税前扣除,否则需要对方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您公司凭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无发票且又不符合小额零星业务的,此支出在税前不能扣除,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