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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分立

2020-06-11 22:03:53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资产分立出来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公司分立后还需要缴纳税款,例如: 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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